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者:建筑与城乡规划学院发布时间:2018-07-02浏览次数:287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有关精神和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奖学金有关规定,建立与招生、收费、就业制度相适应的奖学制度,吸引更多的优秀学生报考我校,提高生源质量,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学金分学年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大四学年不予评定。奖学金统一由学生管理部门组织评审。

第三条学生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大学生守则和校规校纪,道德品质好;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成绩好;

3、关心集体,热爱社会工作,能主动为集体、为同学服务,自觉参加公益劳动;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课合格,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第四条学年奖学金根据学生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和表现等综合情况,分等级按比例评定,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学年奖学金分三个等级:

一等奖2000元,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数的4%

二等奖1000元,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数的8%

三等奖500元,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数的13%

第五条单项奖学金是为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充分发挥自身特长而设立的,包括社会实践奖、文体活动奖、外语优秀奖、学术和科技创新奖。单项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00元,评奖比例为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

单项奖学金获得者应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一)社会实践奖

1、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服务社会、社会效益突出者;

2、写出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的作品、论文和社会调查报告,并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者;

3、在学习实践、专业实习中综合能力较强,成绩突出者;

4、有较强的社会工作能力,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工作踏实认真,取得突出成绩者;

5、积极开展学生活动,热情为同学服务,在校内外形成良好声誉者。

(二)文体活动奖

1、在文艺、体育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2、在各类文艺、体育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三)外语优秀奖

1、参加全国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优秀者;

2、大学三年级以前通过全国英语六级考试;

3、市级以上英语竞赛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四)学术和科技创新奖

1、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并取得突出成果者;

2、在各类学科竞赛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3、在公开发行的学术、科研刊物上发表文章者;

4、在各种创新活动中,构思新颖、有创意,成绩突出者。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定奖学金时受到影响

1、未达到本学年规定课程所应达到的学分者(或本学年有不及格课程者)取消其评定奖学金资格;

2、受到通报批评的学生,在评定学年奖学金时降低一个等级;

3、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本学年取消评奖资格;

4、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两年内不得评奖学金;

5、凡填写材料不真实的,一经查出,取消该生的评奖资格,同时不准该生所在系(专业)增补名额。

第七条奖学金评定程序和发放办法。

(一)申报

1、各系公布学生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情况,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学生,根据各项奖学金的评选条件进行申报;

2、学年奖学金之间不可兼报,学年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各单项奖学金之间可兼报;

3、申报奖学金的学生要将所申报的奖学金名称及申报理由以书面的形式报送到所在系。要求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如发现有虚假内容则取消其本学年评选资格。经查实属于故意做假的,参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相关条款处理。

(二)评选及发放

1、在奖学金的评选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各系要按照比例,遵循宁缺勿滥的原则进行奖学金的初评,并将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后报送到学生处;

3、学生处对各系报送的奖学金初评结果进行审核,确定获奖名单,并将结果公示;

4、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填写《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奖学金登记表》;

5、奖学金按学年评定、发放,同时颁发荣誉证书,《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奖学金登记表》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经200592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文件作废。